煤礦礦用儀器檢驗管理方法指導
煤礦礦用儀器檢驗管理方法指導章 總則
條 為了加強對煤礦礦用產品檢驗工作的管理,保證紅外線測溫儀或是其它儀器檢驗質量,保障煤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煤礦監察條例》制定本辦法。
條 本辦法適用于煤礦礦用產品的各類檢驗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礦用產品是指用于煤礦**和建設,影響到煤礦**和職工與健康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和勞動防護用品等。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由國家煤礦監察局確定與公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礦用產品檢驗指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煤礦礦用產品進行檢驗,并提出證明該產品是否符合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檢驗報告。煤礦礦用產品檢驗包括標志檢驗、維修檢驗、在用品檢驗、事故調查檢驗和申訴檢驗。
申請標志的礦用產品,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予頒發標志。
第五條 煤礦礦用產品檢驗儀器儀表依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依據國家煤礦監察局制定的檢驗辦法進行。
第六條 取得國家煤礦監察局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負責煤礦礦用產品檢驗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 煤礦礦用產品檢驗機構分為甲、乙兩級。
**檢驗機構指可以承擔煤礦礦用產品的標志檢驗、維修檢驗、在用品檢驗、事故調查檢驗和申訴檢驗的檢驗機構,業務上接受國家煤礦監察局指導和監督。
乙級檢驗機構指只承擔煤礦礦用產品的維修檢驗和在用品檢驗以及受煤礦監察機構委托臨時承擔事故調查檢驗的檢驗機構,業務上接受省級煤礦監察局(未設省級煤礦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省**監督管理機構,下同)的指導和監督。